通關指南 | 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核準

發布時間:2023-03-03 瀏覽:2702

一、核準依據


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》

第五十五條?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驗熏蒸、消毒處理業務的單位和人員,必須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考核合格。

《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》

第二條??本辦法適用于對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的核準以及監督管理。

第六條??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應當在核準范圍內從事出入境檢疫處理工作;未經核準,不得從事或者超范圍從事出入境檢疫處理工作。

海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輸入國家(地區)要求,對需要實施檢疫處理的對象,向貨主或者其代理人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疫處理單位實施檢疫處理。


二、定義



“出入境檢疫處理”是指利用生物、物理、化學的方法,對出入境貨物、交通工具、集裝箱及其他檢疫對象采取的消除疫情疫病風險或者潛在危害,防止人類傳染病傳播、動植物病蟲害傳入傳出的措施。

“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”(以下簡稱檢疫處理單位)是指經直屬海關核準從事出入境檢疫處理工作的單位。


三、核準類別



出入境檢疫處理按照實施方式和技術要求,分為A類、B類、C類、D類、E類、F類、G類共七大類別。

A類:熏蒸(出入境船舶熏蒸、疫麥及其他大宗貨物熏蒸);

B類:熏蒸(A類熏蒸除外);

C類:消毒處理(熏蒸方式除外);

D類:藥物及器械除蟲滅鼠(熏蒸方式除外);

E類:熱處理;

F類:輻照處理;

G類:除上述類別外,采用冷處理、微波處理、除污處理等方式的出入境檢疫處理。

檢疫處理單位可以申請從事一類或者多類出入境檢疫處理工作。


四、申請條件






基本條件

1.具有獨立法人資格;

2.具有滿足條件的辦公場所;

3.申請從事的檢疫處理類別需要使用危險化學品的,危險化學品的運輸、儲存、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;

4.使用的出入境檢疫處理器械、藥劑以及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;

5.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檢疫處理安全防護裝備、急救藥品和設施;

6.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、效果評價、安全保障以及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等管理制度;

7.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檢疫處理業務檔案、技術培訓檔案和職工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;

8.配備經培訓合格的檢疫處理人員;

9.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員,法律法規有規定的,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。













五、申請材料



1

首次申請

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核準申請表、檢疫處理人員名單。

2



變更申請

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變更申請表。

3

延續申請

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延續申請表、檢疫處理人員名單。

4

注銷申請

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注銷申請表、取得準予注銷許可后,應交回原《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核準證書》。

以上申請材料下載網址(以濟南海關為例):

http://jinan.customs.gov.cn/jinan_customs/500368/2788764

/2788767/2894049/index.html


六、辦理流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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